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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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质〔2013〕14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建设办,省交建局,南京市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泰兴市港口局:
自2010年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得到了全省各地、各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积极响应,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平安工地”建设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常态化工作。为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省厅根据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2011年版)基础上,制订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所有项目、参建单位都要以《标准》为指引,持续深入地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督促和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单位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标准》第五条要求向相应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每季度对所有监理的施工标段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同时进行监理自查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施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全面自查,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按照《标准》,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考评情况组织复评审,提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并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全力维护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