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424

苏交质〔2012〕34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我厅于2010~2011年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通过“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全面提高了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管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效夯实了工程安全工作基础。交通运输部今年起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作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决定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2012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估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施工标段今年已完成产值超过本年计划的50%以上;
  2、施工标段的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
  3、项目或标段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上半年已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或施工标段不参加本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估;
  5、去年获得省级“示范工地”、“示范工程”的标段或项目满足上述条件的仍可申报参加2012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估。
  二、申报资料
  1、申报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填写;
  2、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3)填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省直管项目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2012年度“平安工地”建设初评和申报工作。去年在省级“示范工地”出现空白的地区和重点工程项目更要奋发努力,按照省厅要求实现省级“示范工地”零的突破。
  2、各地、各工程项目要认真对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见附件1),组织专家对所管辖施工标段逐个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向省厅推荐参加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核评估名单。原则上,各地、省直管项目上报的推荐名单考核分值与省厅组织考核的分值差异不得大于150分。
  3、各地、各工程项目要充分利用好“平安工地”建设这一载体,调动参建各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从招标文件开始,要建立完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参建单位的经济利益、履约考核直接挂钩,强力推动我省“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引向深入。
  四、工作部署
  1、请有关单位将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达标验收情况以及申报省级“示范工地(工程)”材料在9月底之前报省厅质监局。
  2、我厅将在9月份对今年省级“示范工地(工程)”考评专家进行选拔、考核,形成考核评估专家名单。
  3、我厅从10月起,组织专家组对今年所申报的项目、标段进行逐个评估,年底前形成2012年度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工地(工程)”名单。
  附件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
  附件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地申报表;
  附件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省级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