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次数:294

苏交建〔2012〕 40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交监察发〔2012〕224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苏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中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拟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省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要求为准。
    二、要稳妥有序推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根据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情况稳步推进。优先进入已经建成、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不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以收费为主要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合理确定进入的时机。
    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有关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章、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继续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个阶段的监管,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等环节的监督,按职责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其资格预审和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应当按规定从交通运输部或者省交通运输厅设立的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交通运输厅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包括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评价、调整等工作。
    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全面统计进场情况并向省厅报告,对进场工作中在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特此通知,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