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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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规〔2012〕 1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综计处、财务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公路局、港口局、航道局、质监局,省交建局,省大桥指,省交通控股公司,南京重大路桥指: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5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建设单位资格标准和准入管理。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办法》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必须达到部、省规定要求。同时新组建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履行建设管理职责。2012年5月份各市局、各有关单位须将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员资格自查及核查情况报省厅(建设办),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进行整改。
二、切实做好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局以及省交通运输公路、港口、航道等管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动态督查考核,切实做好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底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报省厅(建设办)汇总审定,以确保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三、请各单位落实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在《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建设办)反馈。联系电话025-52853224,025-52853073,传真025-52853028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